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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生育獎勵金



本市二月出生率為千分之5.96低於全國平均值(千分之6.9),為五都中最低。鑑於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,為避免力人斷層及影響未來勞動的不足,必需提出政策工具來面對嚴峻的少子化問題。歸納少育、不育的理由多半是經濟上的問題,所以鼓勵生育發給獎勵金是第一個誘因。市府在有限的財源下,仍籌措經費,積極辦理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。



為鼓勵本市市民生育,慰勞新生兒母親懷胎生育之辛勞,臺南市政府於4月11日開始發放生育獎勵金,並回溯本(100)年1月1日生效。為鼓勵產婦生育二名以上之新生兒,生產之第一「名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;第二「名」以後之新生兒,每名發給新臺幣12000元。



本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係以「名」數發放,非以「胎」數發放,如為雙胞胎或多胞胎,按同胎新生兒個數累計核發,例如:第一胎為雙胞胎,實際領取則為6000元加12000元,共計領取18,000元。



本市新生兒於民國100年1月1日(含)以後出生,其父或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,唯需符合下列要件: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。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,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。設籍期間之計算,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。

新生兒之父或母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,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。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,審查有符合申請資格者,會主動告知發放。



為因應社會、家庭多元化,非婚生子女之母親亦可請領生育獎勵金,落實保障弱勢婦女。另因以父或母一方申請生育獎勵金,外籍配偶所生子女亦可受惠。

  2011-04-12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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